从现行税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在特殊情形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时开具普通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纳税人代开发票数量较大、自开发票需求强烈且涉税风险较小的行业,税务机关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从而有效节省代开发票的路途时间或等候时间,同时节省客户取票的等候时间。试点范围现已陆续发展到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的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改增运行的渐行渐佳,预计还将进一步扩围。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就只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而作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和开具上,实际就等同于一般纳税人了,自然也就不再属于可予以代开之列了。
有鉴于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纳税人,既然本企业已经领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除了规定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提供主业的服务还是销售货物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